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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
  • 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参加过很多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无论是主犯的辩护律师还是从犯的辩护律师,通常都会涉及申请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那么,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能否申请对李四的供述以非法证据为由予以排除呢?或者说,主犯的辩护律师能否申请对从犯供述的排除?
  • 信用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信用能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后疫情时代,一切从信用开始!
  •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社会主体的法律分类可知,民法典将我国所有的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而本文所讲的劳动合同纠纷正是以上分类中的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纷。在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纠纷所指向的主体归纳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个主体,两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但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弱势地位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的维权途径和基本的法律规定不太熟悉,故本
  • 1997年10月,被告于某(男方)与赵某(女方)登记结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2010年5月被告于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归女儿,电脑归男方,剩余财产全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及债权,无共同存款”。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父母于某荣、张某花为甲方,以被告、赵某、于小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处置协议”,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