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令第590号,民间称“第590号令”。该条例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究竟作何要求,大家对它的了解又有多少呢?
一分钟让我带大家了解一下。
根本要求: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
主体要求: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前置审批要求:
1、符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统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4、取得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程序性要求: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得情况及时公布。如因旧城棚户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一半以上)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
5、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征收补偿费用到位。
7、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即红线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在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被征收人有权就该房屋征收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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