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无小事”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从金融机构贷款后高利转贷,已触犯刑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霍某。
案情简介:
1、余某、姚某系夫妻关系,因共同创办学校,资金紧缺,经王某介绍,余某、姚某向霍某借款,由余某、姚某与霍谋签订借款合同。
2、合同约定余某、姚某向霍某借款67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78%,并由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合同签订后,霍某向余某、姚某转款50万元,剩余的17万元以“砍头息”方式扣留。
4、借款到期后,余某、姚某未能及时还款,霍谋诉至法院诉请余某、姚某还本付息,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霍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霍某作为原告当庭陈述,其出借的资金来源于其用房屋抵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且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为年利率78%,已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行为。且被告在此期间先后向其还款7万余元,原告均辩称该七万余元为利息,即其转贷之后的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霍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律师以案说法:
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所谓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立案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寄语:
民间借贷虽然可解一时燃眉之急,但在实践中危机四伏、暗藏风险,很容易碰到“砍头息”、高利贷等,不仅无法解决自身问题,反而深陷泥沼,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民间借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营利,情有可原,但是不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高利转贷,否则容易触犯刑律“高压线”,涉嫌高利转贷刑事犯罪。
撰稿人:李桂香 星秩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