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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19 点击量: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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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截止出台《解释》一、二、三、四。在《公司法》范围内的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外,市场主体还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本文浅显分析作为市场主体的一些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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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形式风险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几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各有利弊,以下做大致分析。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弊:在诉讼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投资人在本公司范围内享有无限权威。

          2、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组织,弊: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利:投资人在本公司范围内享有无限权威。

          3、合伙企业,弊: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利:形式灵活,可以以无形资产、劳务等出资,还有一些税收等政策优惠。

          4、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是较为完美的组织形式,能够规避多种风险。弊:股东出资之后,财产不再归属股东私人。利: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弊:准入门槛高,结构庞大牵涉人数多;利:有限责任。

          不论是股份有限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重要的落笔点在于“有限”,虽然认缴制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同时也提高了风险,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认缴出资到期的情况下,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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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

          首先是发起人风险。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是出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再次是抽逃出资风险。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缴制,为了规避风险,很多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遥遥无期,针对该种情况,《企业破产法》、《九民纪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作出明确规定,在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就应当丧失,即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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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

          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勤勉、忠实履行职务。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不正确履职给公司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强调的是,此处是连带清偿责任。还有就是虚假清算,法律规定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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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方面

          一是“三分之二风险”。这里的“三分之二风险”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七种决策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包括:修改章程、变更公司形式、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上几种公司行为,如不当或非法,股东有可能承担补充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诉讼时效风险。公司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特殊的是股东撤销之诉,比如《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或召开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期限为固定的期间,不会中断或中止。六十日的特殊规定需要谨慎注意。

          三是公司内部管理及市场运营方面的风险,因为涉及公司各自的经营业务范围、各自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各自的商业秘密,本文在此不做赘述和分析。


          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达到股东出资分红的目的。而公司风险,往往就是阻却公司盈利分红的主要障碍,公司风险更多的可能涉及股东个人,因此,不是注册成立完公司就完事大吉了,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律师及时把关,理顺管理体制,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尽量防控法律风险,消除法律隐患,实现企业的顺利运营和盈利。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