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都常见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民间借贷关系的产生也是随时都在发生,随之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纠纷发生后,双方争论的焦点无非就是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利息有无及对应的计算标准,结合以上常见的争论焦点,现就我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及借款利息利率的规定,结合笔者的办案心得和体会,简要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二、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1、关于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条款解读:
(1)《民法典》对于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原则上是以双方签订或者口头约定的借款金额为准,并且着重考察借款本金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完毕。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如果存在,则视为“砍头息”,借款本金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2、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条款解读: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给付。《民法典》所确定的最大原则就是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借贷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得超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上限标准。如果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出借人仍可主张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
3、关于借款利息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条款解读:关于对借款利息的标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定标准如下:
(1)借贷关系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分两段计算利息,一是自借贷关系成立之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期间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即每月2分利息)的标准;二是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借贷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借贷关系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从借贷关系成立之日起算至借款返还之日,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借贷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律师建议
1、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除了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如签订借条或者口头约定)之外,还需要持有借款本金是否实际给付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及现金收据等)。
2、出于对借贷关系的规范和防范,建议出借人都能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即必须签订《借条》和保存相关借款本金的支付凭证或者收据。
3、针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一定要在《借条》上予以明确写明,不然可能存在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风险。且关于利息利率的约定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4、针对借款人为借贷关系所提供的抵押或者担保时,一定要把相应的抵押手续完善清楚(如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担保人必须注明担保人身份并由本人签字捺印。
5、尽量不要双方面对面私底下直接大额现金支付,能够银行转账就一定银行转账,从而避免出借人已经实际支付、而借款人(债务人)否认实际收到借款的争执。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卫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