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法律知识

星秩序视角|试论民法典“婚姻冷静期”的社会价值

发布时间:2021-12-03 点击量:375

          摘要:《民法典》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更是国家治理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将适用于不同民事领域的海量规则,按照特定的法学逻辑和原理,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全的规则体系。因此,民法典建立了一个前后一致、逻辑圆融、层次分明的有机法律体系。民法典新意多、亮点多,其中“婚姻家庭编”里面的“婚姻冷静期”更是凸显前所未有的社会意义,彰显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价值。由于“婚姻冷静期”的立法,那么对其定义并进行准确理解就显得尤为必要。

1.jpg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前述法条规定可知,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政府婚姻登记部门强制要求男女双方暂时分开、深思熟虑、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期限。离婚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离婚冷静期”既是冷静思考期、慎重决定期,又是婚姻阵痛期、离婚准备期。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既要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也要思考离婚后生活怎样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


          对“离婚冷静期”的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四,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2.jpg

          二、“离婚冷静期”的产生、发展和定型


          众所周知,一时冲动、草率离婚后非常后悔的男女双方不在少数,人在冲动时做的决定,多数都不理智。等到事后想通后,自己也觉得也没到非离不可,却又碍于面子,默认离婚这个事实。婚姻的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其深远,特别是一些人对待婚姻关系的态度过于任性,责任意识匮乏,这不得不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和警惕。


          也就是说,很多夫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完全可以不以离婚为结局,忍到风平浪静后,还是可以凑合过日子的,在这个矛盾冲突的爆发期,增加一个冷静期,确实很有必要。


          针对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包括民政部在内的国务院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及地方法院都曾有尝试实行“离婚冷静期”这一做法,虽然反响不一,收效不同,但无一例外的是对冲动、草率离婚的行为都起到了遏制的作用和效果。


          首先是我国民政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审查期,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其内容是指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在提交离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不立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一定时间的审查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期间,所以该期间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但该规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还是对避免当事人的草率离婚应该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了一个月期限的设置,登记机关只需要对于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符合条件即可当场领到离婚证。因此,大多数离婚夫妻会选择登记离婚,因为登记离婚方式具有“即申即离”迅速快捷的特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隐私起到了保护作用,也让当事人免去了繁冗的诉讼程序。


          其次是对登记离婚冷静期地方立法的试点。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试行了“预约离婚”的做法,要求当事人需在预约一周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与法院联合打造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在登记离婚中试行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该期间内,双方原则上不能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出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情形的除外。此外,亦有其他的地方机关采取了相应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因冲动而草率离婚。


          再次是在诉讼离婚中对冷静期的试点。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已试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解决草率离婚的问题,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亦陆续出台改革诉讼离婚的具体方案。


          最后是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条规定即是对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功能也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不仅是对“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的具体再现,而且通过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的裁判。虽是离婚冷静期的“试行”,但却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冷静离婚、理智离婚作出的明确规定,可以说是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的先期和雏形,因此,“离婚冷静期”并非新鲜事物,其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突然制定的,而是针对离婚现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无数个案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从而得出的提炼和升华。其产生、发展及其定型,经历了部门规定、地方立法和法院试点的实践过程,最后才由民法典最终法定化。无论是“离婚冷静期”的先期试点还是最终全面施行,对于冷却夫妻双方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文明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3.jpg

          三、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不和谐、婚姻不稳定,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就成了海市蜃楼。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高、逐年上升,“闪离”现象逐渐增多,甚至一言不合就离婚。夫妻争吵过程中一方动不动口出“离婚”,另一方则“离就离”予以回应,随即签订离婚协议火速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相信民众对这种“闪离”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了。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数量已呈连续15年增长势头,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2020年的437.4万对,几乎接近全年结婚登记数的一半。而这些离婚数据背后,实际并未达到婚姻关系感情破裂情形的冲动型离婚大量存在。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体,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孩子的抚养权(有双方都争要孩子抚养权的、有双方都嫌弃孩子成为再婚累赘而不要孩子抚养权的、有一方要而另一方不要的等各种情形)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就成了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司法实践反复说明,特别是许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来自父母离异家庭。因此,“离婚冷静期”的社会价值无论是对于“保卫婚姻”还是对于“挽救孩子”都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意义。


          (一)从社会生活看“离婚冷静期”。


          不可否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和已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确是一种人为“缓冲”,其目的就是为那些出于一时激愤或“正在气头上”的婚姻男女,留出一段“静一静”“醒一醒”“等一等”的冷却期,以期收到回心转意、雨过天晴的“反转”效果。“离婚冷静期”,既是给当事人的思考、权衡、反思留机遇,同时也是给当事人家庭和亲朋好友调解、劝说、撮合留时间,最终达到降低冲动离婚概率,增加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目的。国内疫情严重期间,“不离了,老婆二胎都怀上了”的段子曾刷爆朋友圈。说是有一对夫妻,本来因为言语冲突、感情矛盾已经打算离婚了,但因为隔离期间宅在家里、日日夜夜的陪伴和相处,两人冷静之后,重新认识到对方的长处和优点,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和想法。 


          确实,很多夫妻之间的离婚决定往往都是冲动性的,而根据民政部门的数据统计,结婚率持续下降,离婚率逐年上升、持续升高的社会问题正日益凸显,因而给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可以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临时性纠纷创造一个缓冲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降低离婚率,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曾有个电视剧,一个女人调侃他的现任丈夫忘记不了前任,拿起锅和锅盖说:这个锅盖啊,还是原装的好,新买来的还是不如原来的好。对此,民间也有“还是原配旳搭子好”的说法,无非就是让当事人反思:第一段婚姻在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观望、经过了在婚姻中的磨合,真的再次结合的婚姻一定会比前一段的婚姻幸福吗?是否会更加不幸福?如果不幸福是不是再次离婚就能解决问题呢?


          所以婚姻不幸福不是两个人拍脑门就可以决定的,需要深思熟虑,需要理性思考。草率离婚的决定势必会对四个家庭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男方的家庭、女方的家庭和男女双方所生孩子以后组建的家庭,既然会对相关的一系列近亲属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那么,这个家庭承担得起消极影响或者说不利影响吗?这个社会承担得起吗?在离婚冷静期里,可以去认真衡量一下利弊,冷静思考以下得失,30天足够让男女双方冷静下来。


          思考之余,无非就是继续离婚和不再离婚两种选择,坚持离婚的最终会达成离婚的目的,该造成的社会影响还是会造成。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通过这样立法,让想离婚的人,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这一份影响,更加理性的去思考这一份沉甸甸的社会后果。


          由此可见,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出发点不是限制离婚、不是限制婚姻自由,而是在这个行为中间加入一个法定的缓冲带,减少当事人头脑发热的冲动决定。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设置30天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之重器,也同样关怀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在民法典的护佑下,营造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持续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有助于让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让家庭成为人们梦想起航的港湾。


          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概括为“三不变”与“三不得”。所谓“三不变”是指,一是夫妻身份关系不变;二是财产关系不变;三是子女抚养关系不变。所谓“三不得”是指,一是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二是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三是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至于在“离婚冷静期”一方所得财产、一方所负债务、一方发生意外死亡等,都应按夫妻关系存续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从法理学角度看,“离婚冷静期”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第二,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离婚诉讼程序中要么一方不同意离婚,要么存在其他诸如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或者债权债务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不存在当事人两厢情愿离婚这种意义上的冷静问题。


          第三,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功能


          其法律功能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四,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领取离婚证,终结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协议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协议登记离婚的程序,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继续夫妻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4.jpg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记处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都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之后发给离婚证。

          

          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我国《民法典》的独创,针对世界各国普遍都存在的离婚现象,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美国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英国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韩国法律也规定“熟虑期”,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无论是哪个国家,设置“离婚冷静期”都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减少离婚率,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构建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

5.jpg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不仅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挽救了多少婚姻,更多的是在提醒人们要重新审视婚姻和家庭的社会价值。参考相关国家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和设计都较为粗糙,还存在着诸如在三十日内单纯依靠当事人自身难以进行自我反省、“冷静期”变成了“冷战期”、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辅导等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有待于理论界、实务界共同探讨、提供建议并期盼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

 

撰稿人:星秩序律所戴启荣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