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媒体资讯的发达,让我们获得信息变得更加容易。网络、抖音上常有分手后要回恋爱期间财物的相关报道,法院判决支持返还的还会成个小新闻。不实际了解情况的吃瓜群众往往还会发出“以后不谈恋 爱”、“以后谈恋爱转账要每一笔都备注好,不然不敢收”等不理智的评论。其实,我们的法律也有温度,司法审判也有一个度。在恋爱期间,一方因热恋对对方有求必应或为了维持感情用金钱留住对方,在不能维 持恋人关系后,又往往会以借款、不当得利或者撤销赠与的名义要求返还,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并不是都一律支持返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之规定,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要求返还是要满足条件的。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为缔结婚姻关系赠送了订婚钻戒,如果最终没有结婚是需要返还的,因为赠送该钻戒是为了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是附条件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之规定,出于维持恋人关系产生的日常花销转账以及长辈生日、拜年红包等正常人情往来,此类出于道德义务的支出,法院亦不会支持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支持返还的案例往往是双方之间转账差额巨大,又或者是一方在分手时在微信上已经明确需要返还而另一方同意的情况。而通过阅读这一类案例,笔者发现法院更多是帮助那些在恋爱期间“头脑发热为爱付出全部”的人挽回部分损失,强调的是符合道德观念的、平等的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恋人之间日常生活支出以及两个家庭之间正常人情往来是合理合法,但是涉及大笔资金,无论是否处于热恋期,都要明确该款项性质,切忌头脑发热。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田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