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通过一个案子给大家唠唠律师的搞笑事情,也劝劝当事人,要么不打官司,如果真的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定相信你的律师,因为他和你永远都是站在一边的,会一直为了你的利益考虑。
这两年我做的最emo的一个案子,就是我在毕节代理的一个水淹维权的案子。基本案情就是:上游有个水电站,雨季泄洪放水就把下游几户村民的房屋给淹了。现在村民老百姓要起诉要求赔偿。第一次见面就给各位老百姓说了,这个案子会有两个很难的地方。第一就是被告一定会说不是放水导致,而是雨季涨水自然灾害形成。第二就是原告很多东西让水冲走了,有的虽然还在但都是些小家电估计找不见发票,损失鉴定会有点困难。也就是说即使对方赔款但赔多少这个需要鉴定。怕老百姓理解不清,我还专门做了会见笔录。
然而,人生无常“大肠包小肠”呀。第一次交鉴定费,老百姓就不愿意了,说法院怎么这么多收费项目呀。原告需要一个保证就是一定会赢,赢的钱除去原告交的诉讼费鉴定费还要剩下,不然就不签字不鉴定。原告不鉴定对法院有啥影响呀?啥也没有,判决举证不足承担败诉责任呗。但是作为代理人,老百姓不知道这个危害,我知道呀,这就变成明明自己有理但还输官司了,老百姓也没办法接受。然后我就开启啰嗦模式,劝完当事人再劝找法官说情,后来法官看不下去了,甚至出面和鉴定公司讲价钱降低鉴定费。经过一番折腾,老百姓们也终于理解把费交了。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不,这才刚开始。有一户人家交鉴定费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银行给退回来了。然后这位原告告诉我反正他交了的,是银行自己不收,不关他的事。如果法官判其他人家赢了,法官才不敢判他输了。但实际情况是一个案子和一个案子是不一样的呀大姐。我努力解释让当事人明白这个利害关系,然后我当事人玄乎乎的质问我是不是和法官勾结了???哎,我真的是栓Q了。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不,鉴定的时候问题又来了。鉴定公司认为损失清单上没有的属于未经质证的不应当鉴定。老百姓认为这确实是水淹的,就应该鉴定。鉴定公司的态度是:“我是法院指派来的,依法办事。”老百姓则认为:“你是我花钱请来的,鉴定费都是我出的,你就得给我办事。”然后双方在现场就吵起来了。鉴定公司以当事人干扰鉴定程序为由要退回案子拒绝鉴定。当事人以鉴定公司不负责为由要拒绝鉴定。事情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
我作为代理人十分清楚不鉴定吃亏的肯定是我的当事人。但我也理解当事人的担心,于是又一边劝当事人,一边劝鉴定公司。最后导致人家鉴定人员也emo了,都不接我电话了。我告诉当事人,如果我们不鉴定会败诉的,当事人给你回复是:“没关系,中国这么大,我才不信只有这个法院可以管这个事情?不是还有毕节中院,省高院,不行还可以往上一直打官司”。听到这个话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肯定是我上辈子杀人放火了,现在才会成为律师。因为实际情况是根据管辖,还就只有这个法院可以管,而且如果一审败诉,二审是再改判的几率很低的。因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没有鉴定,法律上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承担举证责任但又没有提交证据的意思。哪有什么省高院的事情。
由这个事情还联想到另外一个案子。那是我同事的一个当事人,当时情况是当事人在二审败诉以后才找到我同事,要求给他继续打官司,同事告诉他这个案子两审终审基本已经定了,如果申请再审除了浪费钱意义不大,本来好心劝来着。结果他说是不是你们年轻没本事哦?人家那个那个律师都可以把官司打到北京,你们怎么就没这个出息哦???同事就比我聪明了,解释都不解释,直接告诉他,有可能是我们能力确实有点问题打不到北京,你去看看那个可以承诺打到北京的律师吧。其实我特别想告诉这位当事人,别说北京,如果管辖法院在国外,我们也可以给你打到国外去。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法院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些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比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当然还有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这些概念,如果有兴趣也可去搜来看一看。所以打官司在哪里打其实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和律师能力也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在做案子多了以后,这些奇奇怪怪的事情好像也见怪不怪了。比如在法院立案庭看到当事人骂立案庭法官和被告有勾结的;在执行局骂法官不为人民做主,可是房子明明是自己抵押给别人而且也不是执行局法官判的;还有在庭上说自己明明和妻子约好假离婚,为什么法官不帮他的查明事实的…。哎,如果大家看百姓关注看腻了,没事也可以去法院立案大厅看看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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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娄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