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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律师办理涉及印章印文司法鉴定意见案件的质证攻略

发布时间:2022-06-06 点击量:1309

         

           司法鉴定意见在各类诉讼案件中使用频率很高,其在某些案件中还往往是最为关键的证据。笔者二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和直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须从鉴定意见入手,对影响案件结果的鉴定意见提出高质量的质证意见,引起法官对该鉴定意见证据的怀疑和否定,唯有如此,律师才有胜诉的可能。笔者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谈谈自己对涉及印章印文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的一些粗浅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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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3日,司法部发布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2条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3条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印章又称图章,一般由印柄和印面组成,按照制作方式不同,可分为手工雕刻雕刻、成型成型印章等;根据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公章、名章专用章等。印章在印面刻有单位、公司、企业、公民个人名称,附加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印章印文鉴定,是指鉴定人员依据鉴定基础理论,采取不同的检验方法,通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等方式,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比对分析,以确定两者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同一鉴定,即通过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的比对、检验,确定是否为同一印章盖印而成;二是盖印时间鉴定,即通过对可疑印文进行物理或化学的检验来确定该印文的真实盖印时间,从而确定文书的形成时间;三是印文与文书内容的交叉顺序检验(又称朱墨时序检验),即通过对印文与文书内容交叉部分形成的先后顺序检验,确定该文书是否真实。


          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印章印文的司法鉴定,民商事主要适用于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刑事主要适用于贪污、职务侵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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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类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一、对鉴定人的审查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印章制造技术多样化、精细化,但伪造、变造印章的技术也随之发展,这对印章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各种印章的制作方法、特点,熟悉和掌握各类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变化规律。鉴定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不同技术手段制作印章的特点,如印章印文采取的是手工雕刻还是热压成型、感光成型等技术;印面印文特征受油墨种类浓淡、盖印时用力大小、垫衬物的软硬、印章自然磨损等因素的影响程度。鉴定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素质,才能作出准确、客观的鉴定结论。


          所以,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首先着重审查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鉴定能力,如鉴定人员的执业年限、执业领域、学历背景以及所鉴定过的案例等。在审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附属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时,还要审查该鉴定人的研究方向,因为该类鉴定人本职工作是教师、研究员,主要侧重理论研究与教学,研究方向与具体执业不一定有交叉,理论与实践可能有一定距离。


          二、对鉴定要求的审查


          辩护人(代理人)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分析判断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是否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委托人只要求对文件的一部分进行鉴定的情形。例如,委托人只要求对合同文书的落款单位、书写时间、打印文字同印章印文进行朱墨时序鉴定,而对文件正文内容与印章印文朱墨时序不鉴定。此时存在先对落款处书写、打印后加盖印章,而最后进行正文文字书写、打印的可能。


          三、对检材的审查


无论是对于只有单位名称相同,而印文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同的印章印文的鉴定,还是对于完全可以以假乱真,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的高仿真印章印文的鉴定,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时,均应审查检材是否为原件。尤其是对高仿真印章印文的鉴定,如果检材是复制件,便存在鉴定人无法分析印章印文的形成方式、无法鉴定是不是伪造的风险。


          四、对样本的审查


          (一)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是否真实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企业为了应对频繁的业务需要,会同时持有两枚或两枚以上相同的印章。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时,要注意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是否真实,是否为公司、企业同时使用的印章,样本印文是否对印面细节特征进行了故意改变,样本印文是否是对印面遮掩后盖印。


          (二)是否提供了同期样本


          在鉴定时,要求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尽量与检材为同期形成的样本,因为印章的一些细节特征会随着时间、使用频次而有所变化,鉴定人可能片面根据检材与印章印文样本特征明显不符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是否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历史印文样本


          在进行印章鉴定时,委托人需要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不同时间段的印文样本,以便鉴定人进行比对检验。鉴定人对不同时间段的印章印文进行分析、检验、考察,了解印章的一些细节特征变化情况,从而提高印章鉴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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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印章印文载体文件的审查


          通常的行文规范是草拟、审核、书写、打印、盖章。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企业不注重公章规范管理或公章管理混乱,存在使用已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张进行书写、打印文书内容的情况,例如,一方当事人使用已经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协议。辩护人(代理人)在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鉴定人所需的平时印文样本,那么就无法凭借文件中书写打印字迹的形成时间来判定印文盖印时间,而且朱墨时序的鉴定不能作为裁判的证据,因为印文与文件字迹内容形成时间不符。


          六、对鉴定方法的审查


          (一)印章鉴定通常采取的方法


          在对印章进行鉴定时,鉴定人首先要初步分析判断印文能否排除是复印、打印形成的可能,在排除是复印印文和打印印文之后,鉴定人会使用划线比对法、重叠比较法、测量比较法等方法,对印文名称、印文大小、印文字体、印文图案等进行对比检验,以此来鉴定真伪。鉴定人在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时,一般会利用显微镜规尺、扫描仪进行观察、检验。


          (二)借助专业仪器进行鉴定


          在面对存在疑问的印章印文及高仿真印章印文时,采取常规使用的显微镜规尺、扫描仪已经无法满足鉴定要求,鉴定人必须借助光谱、色谱、质谱等专业技术进行分析检验,如紫外可见导数光谱法、拉曼光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及联用技术等。


          七、对鉴定过程的审查


          (一)鉴定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印章印文的变化


          鉴定过程中不仅要考察印章印文的结构特征等稳定特征,也需要注意印章的变化性特征。除了在加盖印章的过程中印章的涨缩变形、磨损等印章本身的变化,鉴定人还要考虑盖印条件导致印章印文发生的变化,如按印压力大小、作用力方向、衬垫物的软硬、印多少及异物等。审查重点是鉴定中鉴定人员是否舍弃了印章本身及加盖印章过程中的一些印章变化特征,只考察印章印文的结构特征等稳定特征,是否经过综合、系统地分析与判断。


          (二)鉴定过程中是否多角度、全方面进行了综合检验审查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是否对印文的色泽、墨迹分布、制作质量给予了高度关注,是否比较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上的其他细节特征的区别,如印文空白处的彩点、污染痕迹、纸张纤维破坏痕迹等是否有可能是彩色复制或转印伪造所致;印文笔画处的多余或残缺痕迹是否是母本遗留或是修版痕迹。尽管辩护人(代理人)不是鉴定人,但仍需要了解鉴定人是否对上述细节给予了关注并在鉴定意见中体现。


          (三)鉴定过程中是否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

如上所述,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在面对存在疑问的印章印文及高仿真印章印文时,除了采取常规使用的显微镜、规尺、扫描仪之外,可能还使用了光谱、色谱、质谱等专业技术进行分析检验。另外,由于高仿真印章印文在印文的大小、字体、布局等一般特征方面与真实印章印文无异,而且在印文笔画的形态、相互关系及缺损、疵点等细节特征方面与真实印章印文具有高度一致性。要对鉴定意见是否做到了结合案情分析判断高仿真印章制作的方法,是否综合运用了多种技术检验、分析、判断,是否认真寻找、分析和比较了印文的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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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特征比对表的审查


          在鉴定意见附件中会附有特征比对表,印文特征比对表分为概貌比对、整体印文比对和局部印文或文字比对。在审查特征比对表时,要重点关注鉴定人是否对印文特征按照《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标识或文字说明,标识或文字说明与鉴定意见正文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部分能否印证;在制作比对印文复制件时,要关注检材和样本印文等比例大小是否可以保证。


          综上所述,尽管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特点,但由于该类证据在适用时有些细节问题或模棱两可的模糊性意见,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我们律师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应当强调细节,刨根问底,强调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提出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质证意见,通常能够出奇制胜。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戴光德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