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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彩礼返还案件中,如何认定“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发布时间:2022-07-11 点击量: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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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又称聘礼,是男女双方为了促进婚姻关系的成立,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之时由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条对彩礼返还做出以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二)点很好理解,只需考察事实就好了,但第(三)点就比较难以把握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个“生活困难”的标准因人而异,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考量、认定呢?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个案例分析: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75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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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甲(男方)与乙(女方)于2016年底在当地举行订婚仪式,甲给予乙61800元的彩礼,后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甲的父母均为残疾人,母亲患有乳腺癌,家庭生活困难。后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彩礼,乙主张双方已一起共同生活,且彩礼大部分已用于结婚用品的置办及共同生活的开支,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但是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男方给予的61800元彩礼,数额较大,致其家庭负担较重,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应予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于支持。鉴于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后因男方起诉离婚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等因素,结合女方为筹备婚礼购买了婚纱等物品,双方还拍摄了结婚照的情况,因此,涉案彩礼可酌情适当返还而不应全部返还。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感情因素、共同生活的情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应以返还60%彩礼数额为,故酌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3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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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第一,彩礼要不要还,看生活困不困难


          在《民法典》尚未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理解为给付彩礼方生活上的“绝对困难”,也就是说,男方家因为给付彩礼造成了家里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虽说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已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而废止,但仍然可以参照解释(一)中对“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内涵。


          第二,彩礼要还多少,需综合判断


          具体还返还多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共同生活的情况及感情因素


          回归彩礼的本质,还是男方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获得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而给予女方的聘金,若最终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结婚后很快又离婚,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给男方家庭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酌情返还彩礼具有合理性。


          2.双方的负担能力


          该点还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传达的也是一种“至善”的理念,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这也是法律与道德融会贯通的体现。


          3.彩礼给付方当地的经济水平


          法官一般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判断彩礼支付是否过高。若高于当地水平,则可能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会大一些,若适中或低于当地水平,则判决少部分偿还或适当返还。这一点则由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自由裁量。


          4.彩礼给付方家里的经济状况和特殊情况


          如案例中所说的,男方母亲出现癌症、父母皆是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偏重考虑返还的比例。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杨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