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原告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可能被驳回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告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若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缺席,原告维权将存在一定难度。这是一个常见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相关案例资料及司法解释,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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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借贷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 出借方已经履行款项出借义务;
3. 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原告在诉讼中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准备证据证明上述第1、2项内容,第3项由法院根据其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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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1. 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可能抗辩,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属于货款。
2. 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鉴于金钱属于流动财产,一经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法撤销赠与。被告可能抗辩,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属于赠与。此类抗辩在恋爱财产纠纷以及同居财产纠纷中较为常见。
3. 定金担保合同关系:为保证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将款项作为定金支付给对方,对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双倍返还支付定金一方。被告可能抗辩,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属于定金。此类抗辩必须明确定金性质,故难度较大。
4. 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款项是租金而不是借款。此情形下,即便所付金额高于或者少于约定的租金金额,也可能被认定为租金。
5. 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此外,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关系中,也涉及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报酬。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款项是报酬而不是借款。
6. 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默认为无偿,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确认为有偿。被告可能以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为由抗辩其收取的款项属于保管费,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前述“明示的方式”。
7. 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费用属于处理委托事务相关费用而非借款。
8. 行纪合同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费用是行纪合同项下的报酬,并非借款。
9. 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款项为中介费而非借款。
除了以上述9种有名合同项下的款项来源作为抗辩外,借款人可能还会以借款系用于赌资等非法目的为由,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的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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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事由抗辩非借款的法律风险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彰显国家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决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指出“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虚假诉讼是一种主动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主动起诉对方,以觊觎达到其非法目的行为。而其中的虚假陈述既可能主动,也可能被动。本文讨论的一方以其他理由抗辩款项非借款,可能构成被动型的虚假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形式。如果一方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视为伪造重要证据,可能使得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扰乱司法秩序。
根据《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入罪的,必须是特定的情形,即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及第三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具体情形。
综上,被告在答辩时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以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否则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无法对该行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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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借条,该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借条,又没有转账凭证,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起诉前,可通过以下措施收集、完善证据:
1.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和收到款项事实的追认;
2.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3.以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请求对方向自己出具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
4.通过报警立案等形式获取公安机关的调解文书;
5.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一步确认;
6.通过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实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期间,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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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借条,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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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贷应被认定无效?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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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但无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原告以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被告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被告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款项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申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官方账号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聂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