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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从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堕胎权的判决中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6 点击量:157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判决,美国多个州将禁止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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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6月24日上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美国女性迎来了人生的至暗时刻,她们的堕胎权被彻底从宪法中抹去,近50年来的身体自主权,一朝化为泡影。


          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最高法院用判例的形式保证妇女的堕胎权,当时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


          根据该判决,美国妇女在3个月内,享有较为自由的堕胎权,3个月之后,堕胎权受到限制,24-28周后,除非母亲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否则禁止堕胎。因为该判例,很多南方州无法禁止堕胎,只能限制堕胎。


          比如佛罗里达州和密西西比州规定怀孕15周后不许堕胎,即使是强奸怀孕也不行,德州最为极端,规定怀孕6周后不许堕胎,但他们都无权禁止堕胎。之前,密西西比州和德州的判决还被上诉到最高法院,部分公众要求最高法院依据罗伊诉韦德案推翻两州法院的判决。


          但最高法院如今做出了回答,他们不仅不准备驳回两州的判决,反而直接推翻了此前的判例。6名保守派大法官一致同意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塞缪尔·阿托利在多数派意见书中表示:“罗诉韦德案”论证薄弱,没有解决堕胎问题,反而激起争论、加深分歧。罗诉韦德案是“惊人错误、有破坏性影响”,必须被废除。宪法中并未提及堕胎,这种行为不应受到宪法保护。”


          保守派大法官们认为,罗伊诉韦德案是最高法院对立法权的僭越,宪法并没有保护堕胎权的条文,州法院和州议会对堕胎权的限制并没有违宪,既然没有违宪,最高法院就无权干预。


          虽然最高法院名义上并没有禁止堕胎,但其判决从事实上限制了部分妇女堕胎的权利。


          由于一些南方州极度保守,一旦最高法院不再干预,它们可能颁布禁止堕胎的法案,但对于偏左的蓝州,州议会和州法院仍会保障妇女堕胎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加州也并非完全不限制堕胎,加州法律规定,怀孕24周后将禁止堕胎,除了少数极度保守的红州外,大部分州仍只是在堕胎日期上有争议,并不是简单的禁止或允许。



 美国的司法体制


          美国司法制度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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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2021年4月23日,美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的官方合影。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黄曾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