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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从“90后”因向母校“诺而不捐”成“老赖”看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随时撤销?

发布时间:2023-06-27 点击量:132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款承诺,被母校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人认为吴幽“耍赖”,诺而不捐,此行为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更会损害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也有网友认为:中国矿业大学“吃相难看”,捐是情分,不捐是本分,不应当将吴幽告上法庭,此举定会寒了捐赠者的心,以后还有谁会再敢向母校进行捐赠。


          中国矿业大学起诉吴幽之举究竟是道德上的苛求还是法律上的维权?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随时撤销?对此,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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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关于赠与人是否享有单方撤销权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分析:


          第一、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针对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第二、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救灾、抗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随意撤销,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赠与人不享有单方撤销权。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兑现自己的承诺。


          第三、如果受赠人存在过错,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行使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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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赠与物价值较高或附义务赠与时,建议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合同主体,赠与物的名称、性质,受赠人的义务等,并可以明确双方违约责任。一旦发生争议,书面赠与合同可以起到证据支撑、佐证印证相关主张的作用。


          综上所述,无论是普通的赠与还是公益性质的捐赠,都应建立在自愿与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承诺之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所承诺的捐赠。否则,一旦作出公益性质的捐赠承诺而不履行时,就有成为“老赖”的风险。赠与人所承受的将不再是道德上的谴责和信誉上的贬损,而是法律上的制裁。那么,前述“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款承诺,被母校告上法庭”的是非对错也就有了清楚明白的答案了。


赠与虽为善举,却也需言而有信,量力而行。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冉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