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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异同及区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7 点击量: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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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异同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均包含一定的劳务提供,且其性质均属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实务中,两类合同不易区分。但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认定,会直接导致相应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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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标准


1.有约定的从约定

          不仅包含合同名称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合同作了定性,如约定了合同名称,或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类似“雇佣”或“承揽”等字眼,原则上应当从约定。


          但如果约定的合同名称或用语与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符,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


2.无约定的依一定的标准

          查阅近年来法院判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是按天数或者按月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务提供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如果是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业务组成部分,则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