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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律师如何参与对未约定工程计价标准的工程定价

发布时间:2023-06-28 点击量:193

          在工程实务中,无可避免地涉及工程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产生,任何一份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均不可能涵盖所有工程子项,施工过程中产生计价标准没有约定的工程量是建设工程的常态。参建工程的各方主体多因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对未约定计价标准的工程进行定价,无法进行结算办理,只能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一、未约定工程计价标准的工程计价规范和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4.1.3条规定,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似的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6.1条规定,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合同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 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按合同履行,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以上法律依据充分证明,未约定工程计价标准的工程定价应当对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相关联合同进行统计和系统分析才能科学、专业、客观、公正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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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多数鉴定机构因专业水平受限以及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往往没有按照程序对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相关联合同进行统计和系统分析。常规的处理方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对未约定计价标准的工程进行定额组价。这种舍本求末的处理方式虽然轻松完成了鉴定工作,但在处理程序上属于程序违法,通过“踢皮球”的方式把定价的权力交回了法院,这样的鉴定报告完全忽略了复杂的工程环境对工程计价的影响,就笔者的办案实例,特殊的工程如果不参考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进行计价,机械的套定额将会使当事人的实际工程产值降低、减少几十万乃至几百万之多,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机械的鉴定报告不能体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更不能从科学性、专业性上解决审判中无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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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体现律师在办理建工案件中的专业性和价值。


          目前在我国的建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量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审判人员与鉴定人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知识盲区,审判机制与鉴定机制的衔接不好、机制不兼容等原因导致了建工案件进入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后,法官和律师参与度极低,案件质量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但鉴定人员的法律素养达不到审判人员应有水准,且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身具有营利性,很难保证鉴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司法。技术经济指标的收集、论证和分析会耗费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对律师有较高的专业要求。但如果法官、律师均外行于此项工作,将会使审判过度依赖鉴定意见而以鉴代审,机械的鉴定报告产生机械的审判结果。律师不重视建工案件代理中的工程造价鉴定,甚至完全不参与鉴定或者形式上参与鉴定,等同于将案件的成功与否完全交给了鉴定机构。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解读以及对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相关联合同进行专业、科学的论证和分析得出的法律意见将会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作为专业的建工律师,不但应该在法庭上对法律关系据理力争,更应当对案件的核心办理环节“工程造价鉴定”有所掌控,才能在建工案件中体现律师的专业性,产生实际价值。通过对案件每一个环节的精准把握,在鉴定程序中通过专业质证和提异议的方式督促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具有科学性、合法性、专业性的鉴定报告,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保证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利益最大化。建工案件的代理是否成功和专业的评判标准应当受法律专业和建工专业的双重评判。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周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