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和起点,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判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种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上的申请执行之分。
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即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
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即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
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基于生效裁判文书而产生的实体权利请求,它是申请执行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执行期限是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放弃的是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即无需公权力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抛弃实体上的权利,这种处分不涉及实体权利,执行依据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影响,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中,撤销申请只是出现了当事人暂不需要法院来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的情形,对义务人而言,其所负的义务仍需在其履行完毕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综上,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的,只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申请执行的实体民事权利,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上的终结,是因受理条件的撤销而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对同一裁判文书撤销执行申请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回复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益。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欧盛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