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构建的四个要点 (一)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是指什么? 1、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比如违反程序的取证,比如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房间搜查)。 2、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比如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在他人房间中安装窃听器获得的证据等等) (二)所取得的证据的范围包括哪些? 1、言辞证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 2、实物证据(作案工具等); 3、派生证据(毒树之果原则)。 (三)对于非法证据是完全排除还是裁量排除? 一般原则:言辞证据一般是完全排除,实物证据通常是权衡排除。 (四)如何建构一个有效的程序来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知而不用,是一个心理学上的难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
对非法证据加以排除的基本理由:
(一)宪法权利理论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比如著名的“马普案”、“米兰达案”;
保护当事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尤其在刑事案件中用于抑制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扣押。
(二)“抑制理论”,对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加以震慑。
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是一种必要的恶,警察“为领导服务”。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震慑手段(惩戒、民事侵权诉讼等均未能见效)。
(三)“司法诚实性理论”或者司法纯洁性理论
对于警察以违反宪法的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法院如果将其采纳为对公民定罪的根据,就在事实上成为故意破坏宪法行为的共犯或帮凶,有违司法的正直与正义。
三、历史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过去的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生涯当中,为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和冤假错案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寄予了厚望,充当了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先锋。
在过去的二十年当中,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自发生长阶段(1996年-2004年)
庭审模式进行了整体上的改革,但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却非常的简单,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仅有8个条文,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化,很难适应庭审模式转型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回应这样一种制度需求,许多地方政法委和公检法机关制定出了形形色色的地方性证据规定。
2、艰难酝酿阶段(2004年-2010年)
2004年,最高法院成立了五人专家小组,专门负责调研、制定“关于审理普通刑事案件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问题的若干意见”草案。
2006年,最高院起草了“刑事证据规则”草案,并发函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
3、快速回应阶段(2010年至今)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历程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
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将上述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的主体内容吸收进入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2017年6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
2017年12月份,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黄曾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