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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所附条件的推定

发布时间:2023-12-08 点击量:237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出资买房或赠与房屋,嗣后因子女离婚导致房产纠纷,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实务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以买卖形式赠与房屋又因子女离婚导致房屋权属纠纷,不同一般的单纯合同,该合同形式具有复合性,意思表示隐蔽性导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债权与物权竞合,法理与伦理交织。






           一、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性质甄别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人以合同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根据其隐藏在民事法律行为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的合同性质。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关键区别在于有偿性与无偿性。区分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甄别。形式方面,审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有无进行明确的约定。实质方面,应当考量卖方与买方的关系、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实际交付等。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隐藏了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并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行为。产权转移登记前,买方未实际支付对价,产权转移登记后,卖方继续支付房屋按揭,房屋未改变占有使用,未发生实际交付。据此,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以买卖形式达到赠与之目的。





           二、

           赠与所附条件的认定


           条件,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形成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情形。这一条件以将来某一不确定事实情形为基础,而不包括以现在或过去发生的事实情形为基础条件,通过法律行为规则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某一事实情形,该事实情形至少对法律行为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为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即所谓的法律条件,不属于法律行为条件概念意义上的条件,该规定不属于私法自治,而属于法律就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作的规定。对于附条件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是否属于附加条件,该问题已经解决,通说认为,上述意思本身没有附加条件。另一个问题是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成就是否应被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进言之,在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中,行为的构成事实已经完备,仅法律效力附有条件,无论是否将条件(未来的不确定事件)纳入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都不会影响对附条件法律问题的判断。法律行为之行为已经基于所附条件行为的实施而完成。自此之后,法律行为的拘束力独立于法律行为人的意思,仅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有鉴于此,关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言,总是应以法律行为实施之时,而不以条件成就之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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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父母子女之间赠与所附条件的推定


          父母赠与子女房屋,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应知晓大额财物特别是房屋的赠与行为暗含了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赠与法律关系的初衷和目的,结合生活常理和婚姻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包含道德义务性质的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赠与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改变的一种不确定性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不能缔结婚姻或婚姻无法存续)赠与合同失效。实务中,父母将房产赠与女儿与女婿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目的在于为女儿与女婿未来的孩子创造就学条件,赠与附有明确的目的即为未来孩子提供学区房,该目的即所附条件。女婿的承诺书即可视为对所附条件的明确回应,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在女儿与女婿离婚,孩子判给女儿抚养后,赠与的目的已经失去意义,赠与人作出返还房屋的意思表示(提起诉讼),即可视为赠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房产。



          四、

          法律实践中的“实用道德主义”


          中国婚姻家事法律实践显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道德性与实用性的抱合,这种思维的优点,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以及(与西方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相比)更具包容性。法律实践中并非只有实用性考虑,法律表达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道德规定,道德、实用与权利并非必然对立。实际上,道德性规定往往最具包容性,可以同时容纳情理、事理、法理。但实用性与道德性也呈现复杂的关系。一部分道德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只是宣示一种道德立场。在婚姻法领域,法律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具体解决纠纷而不是修复感情,法律显示出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的适应;一部分抽象性和模糊性的道德准则通过具体化、实用化的解释,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具有实效。中国婚姻“私人领域化”命题主要描述的是法律对不断变动的婚姻现实的适应,法律更少干预婚姻自由、更多尊重当事人选择,实际上是婚姻家事法律实践中适应性的一面。考虑到中国畸形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的社会现实,作为出资人的一方父母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民众对婚姻稳定性的预期越来越低,而房价持续走高,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很多花费大半生的积蓄,若“闪婚闪离”,短暂的婚姻将带走出资父母积攒大半生的积蓄,这与父母出资购房或赠与房屋的初衷显然不符。因此,法律首先考虑的是财产分配时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原则,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因子女短暂婚姻带走父母半生心血,损害出资父母的利益。这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综合考虑。

          中国传统婚姻观念认为,夫妻属于“人合”“义合”,父母子女属于“天合”,前者是一种后天结合亦可因后天的理由而解除,后者属于先天结合永远无法解除。“义”显示的是对婚姻的道德化理解,夫妻之间因“义”而合,“义”尽而散,突出的是情感的结合,夫妻若感情破裂则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某种程度上仍然延续了传统观念中对婚姻道德化的理解。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规定上,我们仍可以看到法律对道德原则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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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