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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浅析二审民事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4-07-12 点击量:25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剥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依法享有上诉权,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提起同一审程序类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应当依法按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上诉人逾期不交纳案件上诉费用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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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且依法交纳了上诉费用,却未能出席二审庭审活动的,当如何处理?

          部分法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如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146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直接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从这部分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来看,其援引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46条、157条第1款第11项及第181条的规定。

另有法院则认为,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适用民诉法第146条,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法院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审查案件后作出实体判决。

          关于反对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适用民诉法第146条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诉法第146条中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是指“原告”,并非针对“上诉人”,故在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中不应适用民诉法第146条之规定。

          2.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将对当事人(上诉人)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即一审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进行救济,而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将直接导致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效力。因此,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不可随意类推适用。

          3.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所指对象是第一审裁判,而第一审程序所指向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二审程序一旦启动,除有明确规定外,二审应对原审裁判进行评判。

          关于主张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适用民诉法第146条规定的理由主要是:

          根据民诉法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即第二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二审程序规定外,还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故而在民事案件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类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9号)中也曾提及第二审法院可以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未到庭的处理存在一定争议,按撤诉处理和按缺席审理的情形均有发生。

          确保法律原则得到贯彻落实是人民法院肩负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5条、336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即便当事人(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由此不难看出,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通过上诉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从上述角度出发,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意在纠正第一审程序的裁判的错误。若是第一审裁判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就破坏了法律原则的贯彻落实,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若第二审程序对此不加以纠正,仅为了能快速地审结案件,在未审查第一审裁判文书内容的前提下便“硬套”法律条文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那法律设立第二审程序的目的就落了空,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错误的功能设置就无法实现。

          面对人民法院长期超负荷运转的尴尬局面,部分法院确实积压了太多的案件,而审限问题又是难以逾越的坎,在二审要求开庭全面审的原则下,若能将部分案件合理的“拒之门外”,倒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效益上的首选或“优解”;也变相地为“按撤回上诉处理”裁定的作出提供了一片沃土。

          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即便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也应在阅卷、调查后做不开庭审理,不宜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案涉标的额度较大的案件。诉讼标的大小往往是判断民事案件重大程度的最为直接标志,例如,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就是直接以案件诉讼标的额来进行划分的,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故不宜按撤回上诉处理。

          2.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人身关系直接关乎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社会伦理及社会稳定问题,需慎重对待。 

          3.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问题,也涉及人民法院裁判的预决效力问题,不宜直接按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想要纠正那些法律严格禁止、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做到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地掌握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严格依法办事。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当如何救济?—

          在人民法院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裁定后,当事人可依法选择提出再审申请的方式进行救济。

          首先明确一点,虽然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享有再审申请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即当事人仅可以针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依法申请再审,对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其次,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一经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再次,当事人(上诉人)虽对按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不享有再审申请权,但对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仍依法享有再审申请权。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享有再审申请权的情形下,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不能依法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9号)中对第一审法院再审问题也有明确批复。

          综上,当事人如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针对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行使再审申请权,而非对二审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如果在选择再审申请途径和方法上出了错,势必会造成再审申请不被法院受理或被驳回,也可能会导致针对一审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申请再审而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不利后果。

          —因何引发,如何防范?—

          尽管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未能到庭的情形鲜有发生,但在特殊情形下,即便是在当事人(上诉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前提下,此类情形也还是会发生。常见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上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诉费用交纳的,人民法院通过手机端向其送达了庭训、开庭通知,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忘记时间,进而错过庭审活动。

          2.上诉人在收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材料后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因双方沟通不及时导致错过庭训、开庭时间。

          3.上诉人在一审提起诉讼后,虽积极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也已及时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但因二审法院工作人员操作出现问题,仅向当事人发送了案件相关材料。这里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二审法院未见到原一审法院卷宗中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材料,或原一审卷宗里虽有相关的委托手续,但其委托期限仅限于一审诉讼阶段,经法院工作人员向原一审诉讼代理人核实后,查明二审暂无诉讼代理人的,导致仅向上诉人发送了庭训、开庭信息;二是上诉人二审委托时间偏后,在二审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时,法院工作人员就已向上诉人发送了相关材料,若是再遇上诉讼代理人未能及时提醒法院工作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忘记向委托代理人发送案件材料的情况,之后又未能将诉讼代理人拉入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最终只会导致诉讼代理人即未收到法院二审的相关通知材料,也未能通过网上阅卷的方式对案件材料进行查阅。

          4.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个人事务、庭审冲突等突发情况,经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重新排期问题协商未果后,策略性放弃出席第二审的庭审活动。

          5.上诉人信息填写错误。此类情况常见于上诉材料由上诉人委托他人起草的情形,即原一审起诉材料中原告联系方式预留了一审诉讼代理人的电话号码,后因上诉人疏于校对,导致二审法院依旧将庭审信息发送给原一审诉讼代理人。

          实务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总而言之,不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受理之后,不能单看实体问题,也要注意程序问题。一般情况下,会有法院的工作人员提醒,但有原则就有例外,需审慎对待法院传达的信息、文书,对特别的时间、地点、人物详知,做到经常联系、及时沟通,避免出现上述情形,不然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浪费了自身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当然,若是出于诉讼策略的需要,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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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欧盛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