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犯罪案件属于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例如,甲以租房的名义对带其看房的乙在房屋内实施抢劫,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的刑期呢?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在于对“户”的理解。按词典的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户”与“室”是不同的概念。立法者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自然,住宅不仅是指固定于地上供人居住的建筑物,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捕鱼和住用的船只,以及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入户,不仅指进入住室,若有私人院落的,进入私人院落,即为入户。
侵入居民住宅抢劫,侵犯了公民“家”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其罪行的危害性明显重于普通抢劫。居民住宅的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安全,立法者突出重点,对侵犯私人住宅抢劫的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打击,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均对“户”的范围有过明确规定。《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两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其中“与外界相对隔离”是“户”的场所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是“户”的功能特征,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待租房屋能否认定为“户”,要结合“户”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是否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以及“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显然,待租房屋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是封闭的,需要用钥匙打开方能进入,其具备“户”的场所特征。待租房屋不是被害人乙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是因为“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这是一般抢劫行为所不具备的特殊社会危害性。
综上,判断行为人是否为“入户抢劫”,不是仅凭 “户”的某一特征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实施地是否同时具备“户”的功能特征与场所特征为判断依据。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詹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