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大理。一个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于2024 年 9 月 24 日抓捕 七 人,次日送看守所羁押时一人因体检发现身体患病不适合羁押,被变更强制措施于当日获得取保候审,六人被收押。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认真分析研判,认为全部嫌疑人依法不构成犯罪,遂与侦查机关协商要求撤销案件。侦查机关于 2024 年10月10日将 6 人中的 4 人无罪释放,2 人在押。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押两人被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律师团队旋即向批捕机关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押两人中一人被批捕机关不予批准逮捕,获得取保候审。一人在押。
问题出来了:侦查机关在其向批捕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不被批准,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给嫌疑人暗地里加了一个诈骗罪的罪名,且拒绝告知辩护人。更为有趣的是,司法机关为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于同一天制作的两份法律文件上罪名居然迥然两异。《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的罪名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释放证明书》上的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让辩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怎么一个严肃的刑事侦查连侦查对象究竟涉嫌什么犯罪都搞不清楚就可以随意定罪随意加减罪名呢?这是不是先假定有罪抓了人再想方设法拼凑罪名呢?
针对侦查机关增加的诈骗罪罪名,辩护人又向侦查机关发出了法律意见书。
现将两份法律意见书附后,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关于刘行果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致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刘行果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代理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行果,告知她必须如实向办案机关和律师如实陈述案涉事实并需承担不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律后果。在认真听取了她对案情陈述的同时,辩护人还实地调查了他们讲学交流的场所,认真查看了现场的设置、设施,了解了他们讲学和交流的内容。经了解,本案的讲学老师是杨智,刘行果作为杨智的生活伴侣,仅仅是参与听讲和负责杨智的饮食起居,并未参与讲学。而杨智的讲学也只是涉及道家、儒家、佛教、瑜伽和阳明心学之类的内容,并未以任何宗教派别自居。讲学过程中虽有提到印度灵性导师“美赫巴巴”、“扬升”、“阿瓦塔”和“双升火焰”、“新人类灵魂家园”等概念,但这与迷信无关,更没有利用任何手段在任何场合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条的实施。相反,刘行果参与听授的讲学始终在宣扬爱,主张舍弃无爱的“旧我”,重新塑造有爱的“新我”。这正如毛泽东时代的文化先驱郭沫若创作的《女神》、《凤凰涅槃》同样的道理,主张“旧我”灭亡,“新我”诞生。本质上就是主张个体实现从“无爱”到“有爱”的灵魂改造。这就是“扬升”、“新人类”等概念存在的精神基础和事实基础,与迷信无关,更与破坏法律实施无关。至于印度的灵性导师美赫巴巴,作为一个文化团体,把美赫巴巴作为自己喜欢的一个文化符号,这并不是什么过错,更与迷信毫不相干。如果选择或者喜欢一个文化符号就叫迷信的话,那么,儒家文化的爱好者悬挂孔子画像和塑造孔子雕像为什么不是迷信?那些作为政治符号的随处可见的领袖人物画像是不是迷信?可能有人会说,美赫巴巴作为灵性导师与孔子不同,孔子主张的是现实世界的东西,美赫巴巴却脱离了现实。对此,辩护人需要特别强调,人的灵魂是看不见的,它也不是肉眼可见的所谓现实,但它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人的肉体之中,承认灵魂的存在肯定不是迷信。对于人的灵魂的复杂现象科学至今也不能完全解释,但谁也不能说人的灵魂的存在是迷信吧。当下的科学不能解释的东西并不都是迷信。爱因斯坦在 1935 年发现量子纠缠现象时,很多以科学自居的人并不相信也不承认,并将其斥之为迷信。到了二十一世纪,量子纠缠和量子对撞已经被量子物理学所证实。在量子物理学证实量子纠缠和量子对撞之前,没有人相信量子对撞,也没有人相信量子纠缠现象的存在,不少人甚至将其当作迷信加以嘲笑。事实上,量子纠缠就是一种灵性表现。比如亲人之间万里之遥的心灵感应就是一种灵性表现,现代科学即量子物理学就将其解释为量子纠缠。可见,科学是承认灵性的存在的。一些人因为对世界和自然的无知,盲目地以无神论者自居,把一切无神论者解释不了的现象统统斥之为迷信甚至加以打击,这是十分错误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科学家至今无法解释,无神论者至今无法解释。如果科学不能解释的就是迷信,那么,鸡和蛋的存在是不是本身就是迷信?是不是一切卵生物种都应该被从这个世界上清除?
据此,辩护人认为,刘行果在特定的文化团体中参与听讲和分享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刘行果进行侦办,依据法律对该罪名的概念组成,必须解决如下问题,否则,该罪名不能成立:
一,什么是迷信,怎样界定迷信与非迷信;
二,谁来界定迷信与非迷信。迷信与非迷信的界定人依据什么机构和什么法律的授权获得迷信与非迷信的界定资质;
三,哪一部法律中的哪一个法条什么时候在什么样的实施环境中遭到了该文化团体的破坏,刘行果在该破坏行为中具体做了什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整体表达中,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手段,即“利用迷信”。第二是目的,即破坏法律实施。本案中,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讲学和分享不是迷信。退一万步说,就算是迷信,它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辩护人特别提请办案机关注意,“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中,破坏的不是法律,破坏的是“实施”,是法律的实施。在这里,“法律”和“法律实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和状态。法律是静态的,法律是静静地躺在法律书本里的法条。刘行果所属的这个案涉文化团体在讲学和分享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一句批评和否定党和政府的言论,没有一句批评和否定任何一部法律和任何一个法条的言论,故没有任何破坏法律的行为存在,他们的讲学和分享行为实际上也不存在否定和破坏法律的客观后果。在这里,辩护人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就算该案涉文化团体胆大妄为,批评和否定了某一部法律或某一个法条,办案机关也不能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侦办,如果涉嫌犯罪,那也不是该罪名而应该是其他的罪名,当然,前提是如果有其他对应的罪名存在的话。该罪名的内容是“破坏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与法律不同,法律实施是一个动态行为,即法律正在施行中。具体到该案,必须明确指出刘行果他们破坏了哪一部法律中哪一个法条的实施,或者说,哪一部法律中的哪一个法条在什么时候什么样的实施环境中遭到了他们的破坏,破坏前和破坏后发生了什么样的不同后果。
显然,刘行果听课分享的行为完全不具备上述行为特征,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我们特向检查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请依法采纳。
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雨阳
2024 年 10 月 21 日
关于刘行果不构成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
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行果母亲熊敏的委托,指派余雨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刘行果的辩护人。现辩护人余雨阳基于本案情况,就刘行果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刘行果在本案中,客观上没有犯罪事实,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本案应当予以撤销。
一、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严重程序违法
首先,贵机关在侦办刘行果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刘行果涉嫌罪名飘忽不定,随意增减,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辩护人在向贵局提交律师代理手续并向贵局办案人员了解刘行果涉嫌罪名时,得到的答复是刘行果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为此,辩护人专门向贵局的办案警官提交了关于犯罪嫌疑人刘行果不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法律意见书。但是,辩护人注意到,贵局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制作的大公(国)取保字「2024」1031 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的罪名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新增了“诈骗罪”罪名。可是,贵局作为侦查机关,并未将犯罪嫌疑人刘行果涉嫌诈骗罪一事告知刘行果本人,也未告知刘行果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电话询问办案人员亦未得到答复。
第二,贵局制作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的罪名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看守所的释放证明所载明的罪名是“利用邪教、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很显然,看守所填写的罪名只能是根据侦查机关送押犯罪嫌疑人时确定的罪名填写,看守所不可能甩开侦查机关自定罪名。贵局作为刑事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都飘忽不定,甚至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随意增加罪名,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二、贵局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对犯罪嫌疑人临时增加的“诈骗罪”根本不能成立。
案涉学圣书院讲学老师杨智在学圣书院成立之前就一直在运营自己的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账号,杨智的自媒体个人账号在海内外均有大量的忠实的粉丝和线上听众,因对杨智所讲学内容的高度认可,在公众号运营期间杨智的粉丝或听众不定期的给杨智个人或杨智的讲学活动进行资助,2023年2月之前学圣书院的财务与账目由王毓榕一人进行管理。2023年2月,经过学圣书院团队共同商量决定,自2023年2月4日起学员或线上听众为了学圣书院的发展所资助款项交由刘行果保管,所有的收到款项全部用于学圣书院的建设,如缴纳房租、给义工支付生活补贴、添置学圣书院的易耗品等。自2023年2月4日起,由刘行果所保管的学圣书院的每一笔款项来源与支出均有明确的记录可查证,并未挪作他用(详见:书院基金账务表)。在本案中,自2022年初,刘行果成为杨智的生活伴侣后,仅仅是在家中负责杨智的饮食起居,既不参与学圣书院开展的线下活动,也不参与杨智的个人自媒体账号运营管理。学员或线上听众听杨智的课后,通过对杨智个人资助或对资助学圣书院的发展让以其更好地弘扬国学文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感谢,均是学员和听众在听课后自愿行为,与刘行果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资助人与刘行果并无线上线下的或明或暗的交流和沟通,资助款也是先转给学圣书院的其他人,再转交刘行果保管的。综观整个案件事实,不管是杨智还是学圣书院,在接收款项资助的事实上,资助者对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均完全知晓且出于自愿,不存在任何诈骗因素。那么,具体到刘行果,一句话:刘行果账户上接收的资助款项完全基于合法的授权保管,没有一分钱是针对刘行果本人给付的,故贵局认为刘行果涉嫌诈骗罪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基础。
据此,恳请贵局依法查明事实,撤销本案。
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余雨阳
2024 年 11 月20 日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余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