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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相适应

发布时间:2020-12-12 点击量:942

保障人权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相适应

——学习余雨阳律师讲座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简而言之,便是惩罚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权。但现实中,办案机关、法官、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 在刑事案件中都或多或少的偏重于惩罚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变得尤为重要。2020年12月2日,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雨阳律师便对全所律师进行了题为《漫谈刑事辩护技巧》的讲座,余律师结合自己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通过他幽默诙谐的授课方式将复杂繁琐的刑事辩护过程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充分展现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高超的办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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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刑事辩护不应当是狭义的庭审上的辩护;

        余律师在讲座上强调:“大部分律师会认为刑事辩护从进入庭审阶段才正式开始,实际上大错特错。真正的较量是从接到潜在委托人的电话便开始了这场刑辩之旅”。余律师通过各种场景向律师们讲解了从接到潜在委托人电话时律师就应当思考的问题,约见潜在委托人的技巧,对客户的全面画像,客户预期问题及答案解答等一系列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话题。余律师强调:“如果将刑事辩护局限在庭审上,容易考虑不充分,处理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案件办理情况不够理想,将矛盾解决在庭审之前或者在准备阶段便结束程序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保护,是保障人权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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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律师在刑事辩护各个阶段应当具备的能力和素养;

        当律所接受委托以后,从会见犯罪嫌疑人,到阅卷,再到庭审的整个流程,余律师都进行全面的讲解。包括接待委托人时的仪容仪表及语言措辞,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准备的会见提纲,阅卷时律师应当关注的重点疑点,庭审前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辩护词的拟写,庭审时对于辩护尺度的把握以及各阶段专业方面法律知识的准备,余律师都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娓娓道来,甚至细节到庭审中眼神和语气的要求,余律师强调:“我们要做到眼神温和而坚定,语气稳重而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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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应当”和“禁止”;

        除了专业法律知识以及业务能力培训,余律师还总结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应当和禁止,对年轻律师起到非常警醒的作用,余律师把办理案件中容易忽视的细节通过各种案例进行阐述,让律师们知道哪些事情是我们应当做但往往会被忽略的,那些事情明明不能做但又经常在做的。在场的律师受益匪浅,并将所有的“应当”和“禁止”都写进自己办案笔记中,作为日后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南,这些经验是在其他工具书中无法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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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结束之后,星秩序律师事务所戴启荣主任、戴光德主任以及嘉宾冉律师都分享了自己的聆听心得并交流自己的办案体会,在场的律师也提出自己的问题以及分享自己的经验,交流气氛温和又富有激情。一次对话就是一次思想的碰撞,一场讲座就是一场办案的经验交流,受益的是参与的每一位律师,成长的是每一个奋斗在刑辩路上的法律人。愿通过所有法律人的努力,刑法能够更加准确无误的实施,不放过犯罪分子但也不冤枉无罪之人,在惩罚犯罪时也关注保障人权,做到实践意义上的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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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简介:

        余雨阳,系贵州师范学院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贵州省师德教育培训专家,贵州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专家,贵州省法学会理事,国家教育部专家库成员。曾为多家报刊开设个人法律专栏,面向全省和全国大部分地区开设法律讲座和实施法律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检法系统的司法人员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和教育教学部门的管理人员及教师。内容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和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成功办理过很多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一个涉黑案的辩护词》被选入全国涉黑案件无罪辩护词精选。曾荣获贵州省“五五-普法”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