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成功案例

两份赔偿协议,到底孰真孰假

发布时间:2021-01-12 点击量:280

两份赔偿协议,到底孰真孰假

                              ——某死亡赔偿协议纠纷案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5日,某单位员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死亡,死者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对工亡认定并无任何异议。经死者亲属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协商,就死亡补偿金额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死亡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现因死者父母出示的《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为119万元,而单位出示的《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只有70万元而发生争议,死者父母作为原告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尚欠49万元为由诉诸于法院,要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49万元及其利息。两份协议书悬殊49万元,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那么到底孰真孰假?

        二、纷争起因

        原告(死者父母)诉称,2013年4月5日双方达成的《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的各项补偿金额为119万元,被告当时建议先付70万元,余下的49万元由被告单位为原告二人交付养老保险,原告基于对被告单位的信任而表示认可。2013年7月25日,被告单位通知原告在《收款收据》上签名,并解释先签名办好手续后,再按计划拨款。当天原告收到被告单位从银行转付的70万元,原告以为余下的49万元由被告单位为其代交养老保险。到了2020年6月,二原告之一鉴于其已年满55周岁,就来被告单位过问养老保险事宜,才得知被告单位从未为原告交付过养老保险,遂询问被告单位为什么出尔反尔,被告单位负责人答复从未听说过也不知道有这么回事情,如果原告坚持一定要主张相关权利,建议原告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解决问题,原告作为申请人先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其仲裁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遂发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单位支付尚欠49万元死亡赔偿金及其利息的案件。

        三、事实真相

        作为被告单位的代理律师,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的戴启荣和舒丹律师面临了解、核实、查询案情真相的诸多困难,发生在七年前的案情虽不算久远,但单位负责人已经换了两届,财务人员更是调进换出多人,加上时过境迁,现任单位负责人对死者补偿协商过程、具体细节等情况一无所知。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甚至流露出巴不得当时的经办人员涉嫌侵占或贪污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

        经和现任负责人反复交流和沟通,阐述了单位负责人无论更换了多少次,都抹不掉其在位期间代表单位履行职务行为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甚至免不了民间所说的“后任替前任擦屁股”的道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签约就得由单位去践行,如果违约就得由单位去买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坊间所说“后任不管前任事”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单位只要没有注销就是“铁打的营盘”、其负责人的变更则是“流水的兵”。负责人明白其中的道理后,要求财务人员全力配合律师寻找当时签约的档案资料。代理律师戴启荣、舒丹经过反复联系、走访,再三询问、核实当时参加死亡补偿协调座谈的参会人员,特别是重点询问当时的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要求其介绍死亡赔偿协议达成的详细过程,再加上经过一捆捆、一摞摞、一张张档案资料的翻阅和查找,真可谓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原始的签约资料,既有《善后补充协议》,也有“死亡赔偿座谈在场人员签字表”,得知案件事实的真相为:

        双方达成的死亡赔偿金额为70万元,单位经办人吴某(当时也是单位负责人)想利用支付死者亲属的死亡补偿金的途径趁机套取单位资金,就要求原告在其事先准备好的空白收款收据上先签字,向原告解释这是按程序申请分批拨款的需要,原告在空白收据上签字后,吴某再在空白收据上填上119万元的金额,最后分70万元和49万元两笔从财务上支出;与此同时,吴某将总共两页的《死亡赔偿协议书》第一页约定70万元的金额改成119万元。这便是产生金额一份为70万元另一份为119万元两份《协议书》的缘由。那么原告手里为什么会持有金额为119万元的《协议书》呢?

        因《协议书》中有“死者父母的抚恤金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的约定,故死者母亲(原告)想到今年6月已满55岁后就来单位找到负责人要求给付抚恤金。由于吴某早已调离单位加上未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现任负责人在对七年前的死亡补偿协议的协商和签订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只好向社会保险部门咨询了解,得知原告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和政策关于给予抚恤金的规定。再多方查询单位财务档案的相关支付凭证,才发现留存在财务档案的《协议书》约定的“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金等共计119万元”,分70万元和49万元两笔从财务支出。二原告拍照取证后以单位尚欠49万元赔偿金未支付为由诉到法院。

        四、法律分析

        在案件事实清晰后,本案面临的法律问题是:

        第一,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单位支付49万元死亡赔偿金及利息,应承担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持有金额为119万元的《协议书》,但能否经得住质证的检验、能否拿得出《协议书》的原件,能否得到法官的采信就成了关键。

        第二,被告持有约定金额70万元的《协议书》,申请当时参与死亡赔偿协调会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内容为赔偿金额70万元),结合被告单位系国有企业,参照2013年国家有关伤亡补偿标准等事实,被告认为原告持有《协议书》约定金额119万元难以成立,支撑实际补偿金额为70万元的证据更具优势。

        第三,如果原告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那么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通常所讲的虚假诉讼也就是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它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由于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过失则不构成虚假诉讼,故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则取决于原告是否明知除补偿金额到底是70万元还是119万元外,还应考虑其是否明知其不属于法定的抚恤对象(《协议书》里有“抚恤金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的约定)。

        第四,被告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是否涉嫌套取国有资金而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结合案件事实,本案单位负责人吴某利用支付死者亲属死亡补偿金的途径,将《协议书》实际约定的70万元篡改为119万元,进而达到套取单位资金49万元的目的,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由于原告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作者: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戴启荣 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