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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纠纷案件中,代理施工方索要工程款的代理思路

发布时间:2021-01-12 点击量:343

建设施工纠纷案件中,代理施工方索要工程款的代理思路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清镇某房开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开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建设工程公司。合同总价款950余万元,工程款采取按进度支付的方式,第一次付款条件为抗滑桩施工完毕。在建设工程公司完成抗滑桩施工后,房开公司却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引发了双方矛盾,建设工程公司找到本律师事务所要求起诉房开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从本质来说属于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中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确定,我们一般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即可。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比一般的合同纠纷要复杂得多,这是由于建设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工程量、工期、工艺的变更,导致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之间存在偏差,不能完全套用合同,并且工程建设施工中涉及到的手续、程序繁琐,在实践中由于建设方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很多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已经遗失,甚至从来没有形成过,导致诉讼难度增加。

        以本案为例,案涉合同的总价为950万元,分为四个部分,抗滑桩施工仅为第一部分,但对于该部分的价款合同并没有单独进行约定。那么如何确定我方诉讼请求的金额,就成了代理人需要解决的第一个诉讼问题。从民法理论分析,我方诉讼请求的金额应当等于建设工程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值,要想精确的计算出工程价值我们就需要知道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但代理人在与建设单位代表交流案情时发现,由于在建设单位入场后才发现,原设计方案中抗滑桩的深度达不到抗滑要求,需要整体进行加深,建设单位的平均开挖深度比原设计深了两倍,并且施工工艺也由人工开挖变更为了机械转头开挖。在工程量以及工艺均发生变化且双方对此没有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对实际工程量双方也没有进行审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通过简单的公式计算出精确的工程价值。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放弃精确计算,转而通过筛选相关证据来确定一个最大的金额。当然该金额需要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预期。在筛选本案相关证据时代理人发现,虽然由于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的多少有争议,但建设施工单位在抗滑桩施工过程中曾多次报送过当期的施工量及工程价值,只是房开公司在收到后不认可,导致没能审核通过或干脆拒收。代理人选取了其中一张报送金额最大的审批表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金额为930万,几乎与合同总价相当,也达到了当事人的利益预期。

 

 

        三、对于案件的全面把握

        在确定了诉讼请求后,代理人需要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以确保己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同于一般案件的是,在面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时,代理人除了需要收集与己方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外,还需要针对整个施工过程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以确保对整个施工过程以及纠纷的引发有全面的了解。这是因为一般的建设施工纠纷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案情复杂,引发纠纷的原因多样,导致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非常谨慎,询问非常多的细节,若代理人自身对于案情的把握都不全面,很容易被法官问的哑口无言。

        以本案为例,在多次和建设施工单位代表交流并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代理人得到了一个更加详细的案情经过:

        1、建设单位进场时间:2018年3月(以进场通知书为证)。

        2、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合同为后补合同,工期至2019年1月)。

        3、在施工过程中遇见地勘报告中未检测出来的大型溶洞,需要对溶洞进行回填,回填工程价款30万元(以溶洞图、溶洞回填方案、溶洞施工现场审批表为证)。

        4、2018年12月底,60根抗滑桩完成56根开挖及28根浇筑,尚有4根未开挖,32根未浇筑。建设工程公司向房开公司报送的产值为900万元(有审批表为证)。

        5、2019年3月,抗滑桩全部开挖和浇筑完毕,但由于房开公司资金困难,不想全额支付,房开公司便故意以各种理由扣减了工程量。

        6、2019年5月,建设单位退场,退场前房开公司提出若不按其提出的价格审定就拒不付款,建设公司无奈按照房开公司的要求,对无争议的工程量报送了一份700万元的支付申请表,房开公司对该表审定通过(有审批表和审定表为证)。

        7、建设公司退场后房开公司并未付款从而引发纠纷(有退场通知为证)。

        四、证据链条的组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代理人若想帮助原告胜诉需要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组建一条逻辑严谨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而在建设施工纠纷中,当代理人对全案有了清晰全面的认识,其组建证据链条也相对容易并且全面。

        以本案为例,基于现有的证据材料,大致的证据链条框架如下:

        1、施工合同(证明:1、双方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2、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2、2018年12月底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批表(证明:在60根抗滑桩完成56根开挖及28根浇筑的情况下工程价值已有900万元)。

        3、溶洞图、溶洞回填方案、溶洞施工现场审批表、(证明:工程合同外新增部分工程价值为30万)。

        4、2019年5月的支付申请表、审定表(证明:工程无争议部分的价值为700万元)。

        5、设计图、孔桩开挖表(证明:1、实际开挖深度比设计深度深了两倍,2、建设单位60根抗滑桩已经全部开挖完毕)。

        6、抗滑桩钢筋制作安装报审、报验表;钢筋原材检测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检测报告;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建设单位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抗滑桩的钢筋安装且钢筋质量和安装质量均符合标准)。

        7、抗滑桩混凝土施工报审、报验表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60根抗滑桩已经全部浇筑完毕并且质量合格)。

        四、焦点问题及法律分析

        在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初步组建完毕后,可以预见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会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是:

        第一、能否以2018年12月,900万元的审批单作为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在建设工程中经常会发生报送的价格和审定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也会发生多次报送和多次审定的情况,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工程量的认定首先看有没有审核验收,如果已经审核验收了一般以审核验收的结果为准,如果工程量未审核验收则看双方对工程量是否能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申请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本案中工程量未审核验收,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显然无法以2018年12月,900万元的审批单作为最终工程量的认定依据。那么要认定全部工程量只能选择申请鉴定,但工程量鉴定耗时耗财,并非最佳手段。

        这时需要代理人走出一个思维的误区,那就是在每个案件中都想做到全赢,即帮助被代理人争取到100%的利益。在本案中,以建设单位自己的计算,合同内的全部工程价值在930万元左右,若想全部争取就需要申请鉴定,不仅需要的时间长,要垫付巨额的鉴定费还要承担鉴定结果不利的风险。但若我们放弃掉没有证据的30万元工程价值部分,承认该工程没有全部验收,那2018年12月,900万元的审批单虽然不能作为最终工程量的认定依据,但至少可以作为工程价值不会低于900万元的依据。我们不需要房开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仅需要其支付该工程有证据证明的最低价款900万元,这样虽然表面看来,我们放弃了30万元的利益,但其实这30万元本身没有证据支撑,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一味的纠结这30万,要求法院鉴定将极大的增加诉讼成本、周期和风险。不如退而求其次,仅主张有依据,不需要鉴定的900万。

        第二、若对方提出工程量最低值价格的确定应以双方于2019年5月审定表审定的700万元来认定该如何答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这两份合同的规定有冲突的,应认定后新成立的合同是对旧合同的更改。那么在本案中2019年5月700万的审定表制作在2018年12月900万的审批单之后,其从证据效力来说较高,并不利于我方。但这种效力并非不可推翻的,对任何案件进行分析时都不能脱离案件的实际情况。回顾本案案件事实不难看出,在出具2018年12月审批单时,建设单位仅完成了60根抗滑桩中56的根开挖及28根的浇筑,并未全部完工,当时的价值就已经达到900万元;但在2019年5月的审定表制作时60根抗滑桩已经全部开挖浇筑完毕,按常理来说,其审定的价格只可能比900万高而不可能低。在没有证据证明2018年12月900万的审批单存在审批错误或其他能合理解释该情况的前提下,2019年5月的审定表违反了常理,其效力反而低于2018年12月的审批单。

(作者: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戴光德、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