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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习以为常,但一次性借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却并不常见,更何况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是直接的现金交易,那就更为罕见。原告作为出借人,在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仅凭被告出具的金额为5200万元的借条起诉被告,不禁让人浮想联翩、疑窦丛生:原告何来这么多现金?是什么因素促使双方不走银行转账程序?5200万元现金交易有什么风险?5200万元现金堆有多高?量有多重?用什么包装?怎么运输?如何验收?
  •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那是否意味着权利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向索要欠款或赔偿款呢?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便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你钱,但时效已过,到手的赔偿款都有可能
  • 学生本人系特殊体质在校期间发病,造成人身损害的,学生因此起诉学校,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或保护职责为由,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已经尽到及时关注和通知
  • 2018年,清镇某房开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开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建设工程公司。合同总价款950余万元,工程款采取按进度支付的方式,第一次付款条件为抗滑桩施工完毕。在建设工程公司完成抗滑桩施工后,房开公司却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引发了双方矛盾,建设工程公司找到本律师事务所要求起诉房开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13年4月5日,某单位员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死亡,死者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对工亡认定并无任何异议。经死者亲属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协商,就死亡补偿金额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死亡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现因死者父母出示的《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为119万元,而单位出示的《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只有70万元而发生争议,死者父母作为原告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尚欠49万元为由诉诸于法院,要求死者生前